炮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炮台镇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总面积704.74平方公里,有可耕地面积75万亩,年播面积36.65万亩。常住人口41097人,12733户,流动和暂住人口14610 人。八师一二一团(由炮台镇(原121团)和东野镇(原122团)合并组成)地处天山北麓、准葛尔盆地西南底部,古尔班通古特大沙漠南缘,天山北坡经济带中段沙湾县境内,玛纳斯河中游下野地垦区。团部驻地炮台镇,东距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213公里,东南距戈壁名城石河子市78公里,西北距石油名城克拉玛依市110公里,西南距奎屯120公里。古新县道、克榆高速公路横穿境内而过,与通连公路相连,交通十分便利,素有“炮台明珠”之美誉。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突出农业发展的基础地位,强化农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大力推进畜牧业和林业产权转让,积极转变工交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业技改力度,在切实抓好农业、工交建服务业生产承包责任制落实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各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经全团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不懈奋斗,农业生产在战胜了春季低温、夏季干旱等不利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籽棉总产实现历史性重大突破,达到1亿零800万公斤,成为兵团棉花总产第一大团。预计全团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29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0398元,实现经营利润4025万元,职均收入28500元,一线职工职均收入29000元,全团人均收入8308元。